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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预习第九章

时间:2012-12-27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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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为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等记载事项。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8.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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