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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只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三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5.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