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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预习第六章

时间:2012-12-1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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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贷款人

贷款人的权利:

①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②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④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①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②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③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其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④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对贷款人的限制:

3.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2)贷款合同的内容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贷款合同的保全

①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6.3银行业务禁止

6.3.1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3.2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6.3.3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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