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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时间:2011-06-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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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合并形成):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实际支付的价款+手续费用+税金)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在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股本(每股面值×股数)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借: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公允价值)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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