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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人员继续教育

时间:2020-11-06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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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吊销情形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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