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考网 > 初级会计职称 > 政策解析

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时间:2013-09-13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中华会计网校首页
中华会计网校报名
【免费】“先听课、后付费”点击注册 享受七天的免费学习期
【初级职称】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高清课件-手机看课激扬上线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基础学习班 + 强化提高班 + 习题精讲班 + 冲刺串讲班。7天内不满意,无条件退换课 赶快报名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