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考网 > 初级会计职称 > 考试大纲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时间:2011-10-0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中华会计网校首页
中华会计网校报名
【免费】“先听课、后付费”点击注册 享受七天的免费学习期
【初级职称】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高清课件-手机看课激扬上线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基础学习班 + 强化提高班 + 习题精讲班 + 冲刺串讲班。7天内不满意,无条件退换课 赶快报名吧!

四、支票

(一)支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分别遵守各自的结算纪律。

二、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等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