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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时间:2010-01-2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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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三)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营业税的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五)孰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占、纳税期限

(丙)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

(七)了解营业税的特点

(八)了解教育费附加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营业税的特点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均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发乍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因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9个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是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专门办理信息传递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指从事文化后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恬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木、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建筑业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人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的营业额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其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四)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为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包括演出收人、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六)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七)服务业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

1.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3.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取得的餐饮收入。

4.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8.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价外费用。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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