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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七)

时间:2007-11-2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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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检查: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税法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点评:和07年考试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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