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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二)

时间:2007-11-2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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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

(五)审计报告

1 .审计报告的概念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 .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报告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替独立核算单位代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 .至少有3 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及管理制度;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记账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的职责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

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 .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有:

1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 .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以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 年是担任总会计师的重要条件之一。

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 .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会计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 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 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 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和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 小时。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应在90 天内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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