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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时间:2011-06-1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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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解释:

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小时工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限制在“境内”;但劳动者没有地域限制,没有排除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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