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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医疗期

时间:2011-06-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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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5年以下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下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15年以下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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